引用~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archives/2995587.html



好了!如今好不容易基本工資調高為月薪17280元
但時薪卻只有95元,這樣真的就合理嗎?


如果詳算最低月薪17285元,那最低時薪應該為98元這樣才稍稍合理!
真要公平,沒任何福利與保障的時薪應高於月薪一至兩成108~118圓才是真的合理
(現在很多公司改用短期派遣人員取代公司人員,時薪兼責任制的派遣人員福利及保障可能會比該公司請的時薪人員更是沒保障!)


否則基本工資調高企業主人事成本增加,那些企業主在薪資管控詳算之下只會裁掉更多的月薪族,只雇用更多不用給什福利與保障又低成本的95元時薪族啊!


時薪98的話對做『月』的人來講還是比較便宜的,做『月』的人有年假有國慶節日有年休有的還有事假及生理假,年終還有獎金,且如被遣散還有1~3個月的遣散費
時薪98的話....沒上工什麼都沒了!遣散費就更不用說了!相當沒保障
這就是為什麼一些連鎖服務業喜歡用時薪人員! 而時薪兼責任制的派遣人員更是促使大企業大量裁徹領月新的正式員工!



勞動基準法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是這麼「寫」的: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這是企業主常引用的,但這規定只說了半套!


按動基準法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第 37 條 (休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 40 條 (假期之停止加資及補假)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關於年終獎金


通常以勞基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的規定來解釋
但~年終績效獎金不在法律保障範圍,而必須視聘僱契約或公司管理規定決定。
話說回來:年終獎金跟領時薪或者是月薪沒有決對的關聯,有關聯的還是在於勞工與企業主聘僱契約內容如何!
不過一般而言,會以低價時薪請勞工的擺明就是要節省人事費,要當時薪族年終獎金還是不要想太多...很現實的
資料來源:http://www.cheers.com.tw/content/042/042034.asp



以上勞動基準法裏的權益,時薪族都被一些企業主故意漠視了!



引用http://times.hinet.net/SpecialTopic/950913-Freshman/0fa22b545bab.htm
與會首長表示,目前勞工的平均月薪,是將月薪和時薪混為一談,並不合理,月薪一個月是以二百四十小時做計算,但時薪是以一百六十八個小時做計算。


如果以在一般的私人企業上班來計算~星期六上半天26天.星期六隔週休2日26天.國定假日為10天.全年要上263天的班相當於每個月176小時.再沒有年終獎金及年假下
最低月薪17280元除以176小時,每小時應為98元
如再加上一個月的年終獎金及勞基法規定的3天年假,每小時應為108元
而沒任何福利與保障的時薪族,基本時薪應高於最低月薪一至兩成108~118圓才是真的合理
(不過由於各縣市的生活負擔指數不同,各縣市的最低工資或許政府可以依各縣市實際狀況給予各縣市5%的上下幅度制定該縣市的基本工資)



韓國能!台灣不能?


http://ekm92.trade.gov.tw/BOFT/web/report_detail.jsp?data_base_id=DB009&category_id=CAT1813&report_id=114956
資料來源及時間:韓國經濟新聞(8/2)
根據韓國勞動部之公告,韓國自明(2007)年元月1日起至年底止,勞工之最低時薪標準訂為3,480韓元(約折合台幣120元),較今(2006)年調漲12.3%,估計將有11.9%、178萬4千餘名勞工藉此受惠。另以8小時為準之日薪標準則為2萬7,840韓元(8月2日1美元約折合950韓元)。


關於台灣和韓國兩國的國情不同,消費水平也不一樣,怎能等同論之的問題?
不論是哪個國家國情不同消費水平都會不一樣,就算是台北與高雄區域情不同消費水平也會不一樣的
我們只能約略取國民所得較近的幾個鄰近國家來做比較!


韓國去年平均每人國民所得預估為1萬8,337美元,台灣為 1萬6,537美元
如按韓國國民所得比例換算最低時薪3,480韓元約台幣120元,那以台灣國民所得比例換算台灣最低時薪約為108圓較合理


 


雇主很多是屬精算型的:


對那類雇主而言,問題不在時薪或月薪的高低,問題在...基本工資提高了!剝削時薪族的法律漏洞是否消失
那類雇主覺得請時薪人員不划算時,他自然就會改請月薪人員


如果請時薪的雇主能完全比照月薪的基本勞工權益,如(休假)紀念日放假應予給薪.如(休假)紀念日放假應當以加班計算,按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第 40 條.第 50 條等確實遵守,那時薪部分從現行的66元調高至95元,調幅超過百分之40,確實高的離譜,可是實際狀況卻非如此!
勞委會漲時薪,只能說是用此切割月薪與時薪以修補勞動基準法因時代變遷造成有損勞工權益的漏洞而已
真正有衝擊的是以低廉時薪省人事費用的服務業雇主,而那些服務業雇主又以連鎖大企業引響最大
對以外銷為生存的台灣產業及一般上班族幾乎都以月薪為基準.衝擊相當的小!



小弟上班的公司6年前請工讀生都是以月薪(15600)為基準,一天8小時月休6天,段考及期末考當天給休,滿一年給予3天特休,年假也是給薪放假,滿3個月後視工作能力給予1000的調薪,滿一年後至少也有18000圓外加1個月年終,相當於時薪94~105圓
6年後的今天服務業充滿以時薪66為基準的連鎖店,在競爭的服務業.公司的同行也紛紛將以月薪(15600)改以時薪70~80為基準以降低人事費用以應付財團式連鎖店競爭!打工族的薪水就此淪陷!


雇主都很精算的,問題不在時薪或月薪的高低,問題在於剝削時薪族的法律漏洞是否消失?
雇主精算後覺得請時薪人員不划算時,他自然就會改請月薪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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